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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经典案例丨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8/14 9:20:24  [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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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经典案例

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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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97123475.2,专利名称:旋转多臂机构以及装备此类多臂机构的织机,专利权人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其申请日为1997年12月30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12月31日,在先申请专利号:ZL97123476.0 。该专利于2000年10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专利权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03

前情回顾

2010年8月27日,常熟纺织公司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对本发明技术内容未作出清楚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两件专利全部无效。
2011年11月8日,专利复审委分别作出第17561号、第17563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维持两件专利有效。
一审裁判结果: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561号、第17563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认为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进行审理。说明书对技术内容是否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从说明书全文和附图整体上把握。
二审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7561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97123476.0、名称为“旋转式多臂机构及装有该多臂机构的织布机”的发明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04

相关法律条文

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26条):
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05

终审裁判要旨

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理解技术方案并能够实现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时,即能理解、发现并更正其错误,且该理解和更正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则应当允许对专利说明书中存在的错误予以更正理解。


06

终审最高院认为

1)  关于(a)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行记载:“弹簧10持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轴1放松”。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放松”是什么意思。
合议庭经过分析认为,虽然“放松”一词存在不清楚之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文字并结合附图1,可以对技术方案得到清楚、完整的理解。
2)  关于(b)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记载“踏踪盘16安装在凸缘16’上,凸缘16’由环绕固定销轴12的一个转臂11往复驱动”。常熟纺织公司认为,以上描述与后文所述的“一个转臂11在踏踪盘16的作用下…反向运动”“如果驱动元件将踏踪盘施加的作用力传递到与之相应右侧的转臂11上的驱动杆15上去”对机构传动方式的描述自相矛盾。
合议庭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记载“踏踪盘16安装在凸缘16’上,凸缘16’由环绕固定销轴12的一个转臂11往复驱动”,其后还记载“例如通过一个没有在此描述的凸轮机构”,结合图1可以看到,上述技术内容中的“转臂11”并不是指绞支转臂11,而是指销轴12上安装的与凸缘16’一体形成的转臂。这里,“转臂11”的“11”属于明显标记错误。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9-12行已经对转臂11的位置、自身结构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再通过阅读说明书第6页第3段,并结合图1可知凸缘16’与转臂11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因此,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存在标记错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上下文并结合附图,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错误,并更正其错误。
3)  关于(c)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4-7行记载“在读取装置中没有踏踪盘时,每个盘片1的停顿时刻面对掣子17,弹簧13驱动这些掣子与凹槽形状结合表面19相互作用,表面19具有使盘片12生硬地停止的相应效果并与偏心齿轮2和连杆4相互作用”。常熟纺织公司认为,这里的“读取装置中没有踏踪盘时”是一种具有歧义的说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对技术方案的上述描述,涉案专利的织机在“没有踏踪盘时”是无法对其中的综框进行操作的。
合议庭经过分析认为,虽然说明书记载“没有踏踪盘时”存在不清楚之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及其附图,能够清楚理解“没有踏踪盘时”表示的是“踏踪盘没有施加作用时”的技术含义。


4)  关于(d)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0-13行记载“如没有必要,使在图3右侧的转臂11上的掣子17与凹槽19脱离,踏踪盘16就在控制元件16”作用下向图3左侧转臂11倾斜,由于它超出踏踪盘16的作用范围,在踏踪盘16和图3左侧的转臂11之间就没有冲击,因此也就无噪音产生”。常熟纺织公司认为,在图3中所显示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记载明显不同,上述互相矛盾的记载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本发明。
合议庭认为,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7页来看,第2段有“在图1 位置……”、第5段中有“在图3中……”的表述,根据汉语的常用语法,第2、3、4段按常理是围绕图1进行解释的;从具体内容来看,第7页第2、3段记载的内容是掣子17与凹槽19脱离或啮合时踏踪盘16的作用原理,这两段说明文字描述的显然是对图1所示的技术内容的说明;而且图1与图3的区别仅仅是盘片旋转了180°,转臂11在图3和图1中的位置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因为转臂使用“图3左侧或右侧”这一方位描述就认为这两段文字是针对图3而言。因此,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存在附图号错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上下文并结合附图,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错误,并理解本发明。
5)  关于(e)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6行至第8页第1行中记载“在图3中,盘片3的位置是它在图1中旋转180°后的位置。在此位置,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将被驱动沿三角方向环绕销轴12向外运动,因此它超出踏踪盘16的作用范围。如上,如果没有必要作用在图3左侧的转臂11,踏踪盘16向位于图3右侧的转臂11倾斜,上面安装着踏踪盘的凸缘16’就会传递给它往复或者“锤式”运动,由于这个运动才使得转臂11中的一个和驱动元件16相接触”。常熟纺织公司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上述技术方案的内容。
合议庭经过分析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图3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技术方案描述的技术含义。
综上,合议庭认为,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发明的技术内容做出来清楚、完整地说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的固定。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且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FINAL JUDGMENT

最终判决


1.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991号行政判决。

2.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703号行政判决。

3.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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